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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有关保护公司董事法律的比较研究
作者姓名:薛晓红
作者单位:薛晓红(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200042)
摘    要:董事是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而从事商事活动,职务性质决定其在面对无数商机、即使信息不完备情况下也必须迅速做出商事判断.在公司决策与董事自我利益无关联时,要求董事就所有的过失特别是重大过失承担个人责任往往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有必要时公司董事进行保护.在这方面,英美两国的法律颇具代表性.

关 键 词:公司董事  章程覆盖条款  责任保险
文章编号:1008-8393(2001)01-0043-04
修稿时间:20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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