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笔者提出的思路是: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只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一类是基于法官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另一类是基于诉讼参与人行为及情势变化出现了必须改判的因素的案件。对第一类案件,再审的目的是纠正法官的错误审判行为,回复正常的审判秩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属于审判监督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启动;对第二类案件,主要是给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一个上诉程序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掌握,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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