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监督计划生育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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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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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行政学院政法系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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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所谓“司法监督”是指检察和审判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正确实施和贯彻落实进行的监控和督促,监督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法律行为,监督手段为提起诉讼和审判等一系列职权活动,简称为“诉讼”活动。司法监督计划生育,表现为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对以计生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在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面的活动监控和督促。 目前,我国人口增长形势严峻,是应该考虑司法监督计划生育的时候了。 一、司法监督在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几乎是空白 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从70年代施行,至今20余年,几乎完全限于纯粹的行政管理,无司法机关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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