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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立法权辨析
作者姓名:宓雪军
摘    要:<正> 经过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上一效力等级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就第一次为较大市确立了地方立法权。但由于较大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后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较大市的立法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立法权,从定量上来分析就是半个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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