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民行检察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或因超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无法申请再审、申诉,造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就到处告状或逐级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判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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