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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并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马艳峰
作者单位: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00450;
摘    要:[案情]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分别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二道贩子)约定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由王某某、周某某负责捕捞渔获物,田某某负责收购后转卖给他人。后田某某先后联系犯罪嫌疑人毕某某、高某某,二人同意收购。在确定收购人后,田某某联系确定渔船停靠地点和停靠时间。案发当日5时许,王某某、周某某驾驶渔船在某海域进行非法捕捞。当日7时许,田某某、毕某某、高某某等人分别驾乘货车到码头准备接收渔获物。当日10时许,王某某、周某某完成非法捕捞后,分别驾驶渔船停靠码头。毕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装运渔获物时被发现,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禁用渔具5张,渔获物140余千克。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渔获物  行为定性  非法捕捞  收购人  禁用渔具  渔船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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