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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作者姓名:曾龙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博士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前的羁押阶段和审判案件阶段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出现违背立法精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的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关 键 词:孕妇  死刑  审判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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