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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