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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
作者姓名:蔡晖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蔡晖随着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一个新的议题成了法官们讨论的热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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