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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对纳税义务承担的约定无效
作者姓名:卫云波
作者单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摘    要:1998年5月,郝某与潘某协商约定:郝某将其所有的300平方米二楼一底房屋以12万元价款卖给潘某;潘某另付给郝某5000元,由郝某缴纳一切税费。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成交价仅写为6万元。郝某在接受潘某给付价款的收据上注明:双方对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必须保密。郝某按书面合同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的税款,其中,以郝某的名义缴纳4440元,以潘某的名义缴纳2400元。不久,税务机关发现买卖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要求按实际成交价补缴税款。郝某以自己已按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税款为由.不愿补缴双方下欠的税款。

关 键 词:房屋买卖合同  纳税义务  约定  无效  1998年  成交价  买卖契约  书面合同  税务机关  缴纳  税款  300  价款  申报  名义  协商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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