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精神鉴定主体制度——一种比较分析的思路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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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爽. 浅议司法精神鉴定主体制度——一种比较分析的思路怂[J]. 证据科学, 2002,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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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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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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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并对司法精神鉴定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鉴定机构、鉴定委托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来说(如同中国的许多其他现行法律制度一样),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却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某种滞后与乏力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的今天,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所赖已存在的理论基础正在弱化,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一个不甚完善甚至弊端百出的鉴定制度下,鉴定人不可能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是‘科学的判决'." 有鉴于此,近年来,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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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鉴定主体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subject system of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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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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