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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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敬根 朱昕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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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大学法学院;2. 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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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推进研究”(项目编号:18VSJ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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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数据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基于个人信息体现的主体自主与人格尊严价值,需要明确数据经济发展的前提性预设;基于私法不足、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基本权利横向效力的功用,可为个人数据提供多维度的体系化保护。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技术安排,以事前技术保护与事后国家惩戒形成符合数据特征的保护方案,以私法、宪法、社会法构成多维度的协调方案,形成行业自律、个人参与主导及国家介入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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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数据 意思自治 人格尊严 强制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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