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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作者姓名:房绍坤  柳佩莹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2. 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9ZDA156);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416条新创设了购买价款担保权,以切实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债权,是为购买价款抵押权。购买价款担保权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其交易形态存在差别。从担保权人(出卖人、贷款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出发,法律赋予购买价款担保权以超级优先效力具有正当性。购买价款担保权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超级优先效力,而该超级优先效力如何适用须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关 键 词:买卖价款  担保权  超级优先效力  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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