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证人是现代庭审的焦点。证人是目击观察,外行和专家意见以及证据鉴真的信息来源,同时也是出示文书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科学证据的媒介。因而,证据法关注—或者可能痴迷于—证人也是不足为奇的。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这种证人中心化的视角是陈旧且适得其反的。从历史上看,当大多数证据是个人观察和行为的产物时,以证人为焦点或许是有意义的。但是,现代世界中的证据,常常由标准化、客观化甚至机械化的程式所生成,这些程式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个人化判断的特点。传统的证据制度依据法律构想和并不妥适的法律程序,未能有效处理诸如法庭科学实验报告,照片,学术论文以及商业记录等基于程式的证据。因而,本文抛弃了这些构想,并提出了一种处理程式证据的普适性新进路。我们所提议的制度改革认识到了程式证据的本体价值,并且提供了一种检验与质疑该类证据的可操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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