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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引用本文:雷娜 ,张露水.起诉条件不符,依法应予驳回[J].江淮法治,2001(7).
作者姓名:雷娜  张露水
摘    要:案情]马某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开小吃部期间,某村民委员会招待客人及加班就餐均安排在该处,马某共记账七本。受村委会指派,村会计高某分四次与马某结清账,并将七册账本取走备查。二○○○年二月十六日,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返还账簿四本。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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