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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晚近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之反思
作者姓名:姚建龙  王江淮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关 键 词:减少死刑  死刑立法  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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