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晚近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之反思 |
| |
作者姓名: | 姚建龙 王江淮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
关 键 词: | 减少死刑 死刑立法 死刑政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