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富集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略论——以陕北能源矿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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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加 窦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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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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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陕西省社会科学界2010年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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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能有效化解资源富集区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的矛盾。陕北能源矿区作为能源矿产资源富集区,其生态保护与能源开发冲突的背后其实是生态利益与能源利益的博弈,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帮助破解这一困境的现实需要。陕北能源矿区虽业已开展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但其中存在着不少法律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生态补偿在矿区内还未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应该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促进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改革生态补偿的税费体制,以推动陕北能源矿区等资源富集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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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陕北 能源矿区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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