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和谐社会建设与我国劳动法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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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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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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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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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发展潮流中把握劳动法的方向,以私法自治为主、实行适度干预,是劳动法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然而,干预过度和干预缺位情况的存在,使得我国劳动法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障劳权、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这是我国劳动法立法理念不和谐的产物。要真正实现保障劳权的目标,就必须使劳动法实现目的与规律的统一。我国劳动法应实现从以主观权利为制度核心的权利法,到以调整冲突规则为制度核心的补救法的制度完善。通过完善劳权、集体劳资自治的程序规则以及劳动司法制度,进而建构一种协调劳资冲突的良性机制,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以及和谐社会基本内核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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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法 私法自治 国家干预 和谐社会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6)08-01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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