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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可以请求撤销的条件
作者姓名:
邢江孟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执行过程中,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如若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依约受领了有关款项给付的部分,而对和解协议中有关以物抵款的部分却以质量瑕疵为由而拒绝受偿的,此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否支持?如若不支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救济途径是什么?还有,在什么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关 键 词:
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
执行和解
强制执行力
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撤销
渝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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