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上可预测与不可预测技术的区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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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志文.专利法上可预测与不可预测技术的区分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0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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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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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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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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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明公开制度是专利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而公开充分性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理论上较少得到讨论。由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存在不同的性质,可区分为可预测技术与不可预测技术,适用不同的公开充分性规则是合理的。一般而言,相比诸如生物科技等不可预测技术领域的发明,在传统的机械和计算机软件等可预测技术领域的发明中,适用公开充分性的条件应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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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预测技术 不可预测技术 公开充分性 |
Foreseeable and Unforeseeable Technology in Pat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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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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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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