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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作者姓名:杨代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私权变动原因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造》(08SFB3023);2011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理论难题研究》(11YS181)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的研究成果
摘    要: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并列,它是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国民法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因为对其历史脉络缺乏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存在诸多缺陷,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民事责任  责任能力  过错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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