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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摘    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第十条修改为: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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