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协助组织卖淫不宜单独定罪
作者姓名:郑兰先  董乐先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郑兰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董乐先)
摘    要: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设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决定》内容经过调整后纳入刑法典,仍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保留其中。笔者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宜单独定罪,应予取消,否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造成定罪上的困难。(一)协助组织卖淫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应单独定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