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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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豫政〔2 0 0 2〕 1 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税字〔2 0 0 0〕 71号 )精神 ,决定从 2 0 0 2年 5月 1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对此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并做好该税种取消后的清算工作 ,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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