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
| |
引用本文: | 陈霆宇.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J]. 法学家, 2002, 0(4): 77-81 |
| |
作者姓名: | 陈霆宇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
On the concept of the mental disease in criminal law in Chin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