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引起的赔偿案存在诉讼第三人之我见——与方义斌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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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绍萍.斗殴引起的赔偿案存在诉讼第三人之我见——与方义斌同志商榷[J].人民司法,19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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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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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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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人民司法》第3期“读者论坛”栏中发表的方义斌同志的《斗殴引起的赔偿案不存在诉讼第三人》一文,认为“无论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从诉讼法律关系上说,在斗殴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并不存在诉讼第三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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