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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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