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内首例民政局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案
作者姓名:李华斌  高研
摘    要:案件背景: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左右,第一被告李代胜酒后驾驶苏AQ9085号长途客车,沿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30~40岁的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2004年12月7日,高淳县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于12月22日将该无名男尸火化。同一日,高淳县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同时作出第2004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李代胜与无名男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6年3月8日,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建议书,建议该民政局以原告的身份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