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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
作者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甬政办发[2011]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关 键 词:药品监管  政府办公厅  安全责任  宁波市  各级政府  用药安全  安全工作  安全监管  地方政府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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