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逮捕制度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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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平 堵久虎 李国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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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101400 2.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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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有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依据和适用原则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逮捕制度.所谓有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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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有证据 逮捕制度 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逮捕权 审查逮捕 批准逮捕 司法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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