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保安业务实践定性的合理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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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万怀 邓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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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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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建设项目资助并系孙万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形势司法犯罪化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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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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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安 非法经营 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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