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责原则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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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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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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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普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允许特例,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上,在酌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符合全面赔偿原则的要求,但又要注意防止出现如发达国家超越世贸组织保护标准的罚款性赔偿倾向。同时,酌定所有案件的赔偿金额时,均应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对主观无过错的侵权人,应从有利于保护尚处于弱势的网络信息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判处承担较轻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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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归责原则 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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