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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通报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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