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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副主席被公司“越级”除名之后
摘 要:
相关法规我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关 键 词:
《工会法》
副主席
会员代表大会
除名
公司
工会主席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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