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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廉政法》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引用本文:朱槿红,陈泽水,刘章烈. 试论《廉政法》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J]. 理论前沿, 2005, 0(9): 18-19
作者姓名:朱槿红  陈泽水  刘章烈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摘    要:确立《廉政法》责任主体,要明确几个区别:行政类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区别;“社会公务”与刑法上“公务”的区别;公务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公务与劳务的区别;公务组织与公务人员的区别。

关 键 词:廉政法  责任主体  范围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9-0018-02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Liability Party in the Law on Clean Govern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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