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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思考
引用本文:袁文峰.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思考[J].法学,1992(2).
作者姓名:袁文峰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县政法委员会
摘    要:我国刑法刚颁布的几年中,破坏通讯设备犯罪活动在全国均发案较少。近几年,随着各类现代化通讯器材的装备和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此类犯罪活动日渐严重,不但发案次数逐年上升,因犯罪造成中断通讯时数也逐年增多,因犯罪造成通讯部门经济损失惨重。破环通讯设备犯罪大量发生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刑法上的打击不力可谓主要原因之一。综观我国刑法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其主要失误有以下两条:一是破坏通讯设备罪与盗窃罪的不协调。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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