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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法则(二)——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作者姓名:韩佳
摘    要:2008年6月,夏先生被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公司向夏先生发出offer,并注明了他的职位、职责、待遇等,其中公司允诺"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实行每年‘14月薪’的薪酬结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法律效力  法则  试用期  员工  薪酬结构  公司创业  月薪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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