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法则(十四) 是辞职还是协商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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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佳.用人法则(十四) 是辞职还是协商解除[J].法律与生活,2011(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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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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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1月,王先生与某IT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底,公司搬迁。基于工作地址变更,王先生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表示当初选择到公司工作就是图离家近。公司搬迁实在不适合王先生的客观情况,因此他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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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 用人单位 辞职 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地址变更 公司 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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