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的没收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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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相梁.犯罪工具的没收和处理[J].人民司法,19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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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相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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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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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犯罪工具的依法没收和处理问题,应予重视,加强研究。然而,由于犯罪工具属于刑法理论体系的边缘问题,往往在理论探讨方面被忽略,且由于犯罪工具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在没收和处理时,存在着一些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作法。如:有的交案交人不交赃,把有实用价值的犯罪工具留下自用;有的擅自使用犯罪工具,使其据以定案的特殊痕迹被磨损而失去或减弱了证明作用;有的未做到依法没收犯罪工具,该没收的未没收,不该没收的却没收了,甚至牵连无辜,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等等。所以,对此切不可马虎,掉以轻心。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于1965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认真抓好对犯罪工具的收集、审查、没收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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