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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主观罪过
作者姓名:杨秀莉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由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由其亲属(通常为夫妻)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往往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罪责,而辩称自己不知亲属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将责任推到亲属身上;收受贿赂的亲属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免受法律追究,而谎称没有告诉,把责任包揽起来。由于主观明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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