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电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即:“利用截潜流等方式取用地下水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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