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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法罪种研析
引用本文:赵秉志,余欣喜.海峡两岸刑法罪种研析[J].法学杂志,1991(1).
作者姓名:赵秉志  余欣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摘    要:对我国海峡两岸的刑法规范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比较分析研究,会有助于两岸刑事法制的互相取长补短和共同进步,也是正确解决现阶段两岸交往中出现的刑法问题,进而促进两岸交往健康发展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一、相同相近之罪种 (1)关于国事罪。在国事罪中,台湾刑法分则与大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犯罪主要有:台湾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普通内乱罪,大陆刑法第92条规定了阴谋颠覆政府罪或阴谋分裂国家罪;台湾刑法第104条规定了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的通谋丧失领域罪,大陆刑法第91条规定了勾结外国,阴谋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祖国罪。此外,有关间谍、资敌等方面的犯罪在两岸刑法中也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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