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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是抗税罪的主体——建议修改《刑法》第211条
引用本文:刘新林,李强.单位应是抗税罪的主体——建议修改《刑法》第211条[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2):16-19.
作者姓名:刘新林  李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关 键 词:抗税罪  刑法理论  主体资格  单位  不成立  威胁行为  《刑法》  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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