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是抗税罪的主体——建议修改《刑法》第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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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新林 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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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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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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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抗税罪 刑法理论 主体资格 单位 不成立 威胁行为 《刑法》 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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