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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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青.略谈水法[J].法学杂志,19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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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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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水法的制定和颁布,就意味着我国关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法律已基本完备。 1.关于水的所有权。水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对水的所有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这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特殊保护的立场;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这个规定同民法通则、渔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它有利于调动农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的安定。三是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依照法定的批准程序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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