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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漆海亮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有观点认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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