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很难快速鉴别求助人员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救助工作实际,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灵活掌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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