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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内追缴社保费用人单位应给予赔偿
作者姓名:王忠  何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2008年4月14日,牛某人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的劳动合同.牛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至2009年7月13日.牛某系农业户口,某商贸公司未为牛某缴纳养老保险.牛某月平均工资2049元.牛某一周工作6天,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同时,牛某在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未休5天年假.

关 键 词:有效期  用人单位  社保费  2008年  2009年  赔偿  追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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