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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仲裁时效期内追缴社保费用人单位应给予赔偿
作者姓名:
王忠
何锐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回放2008年4月14日,牛某人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的劳动合同.牛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至2009年7月13日.牛某系农业户口,某商贸公司未为牛某缴纳养老保险.牛某月平均工资2049元.牛某一周工作6天,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同时,牛某在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未休5天年假.
关 键 词:
有效期
用人单位
社保费
2008年
2009年
赔偿
追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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