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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可由双方约定
作者姓名:管爽
作者单位: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回放王某于2008年入职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甲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3年2个月.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解除6个月后的次日止,并且约定竞争关系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计算办法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2011年王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

关 键 词:竞业限制协议  补偿金  约定  支付标准  体育用品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  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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